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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概述/学会章程

中国颗粒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颗粒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Particuology ,缩写CSP。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中国颗粒学会是由中国颗粒科学与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颗粒科学与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一号(邮编:100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 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
  (三) 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企、事业单位在颗粒科学与技术领域内的交流与合作;
  (四) 对国家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审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图书、报刊;
  (六)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干部。
  (四) 团体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办法是:
  个人会员: 具备入会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颁发会员证;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委员会及省级颗粒学会按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并颁发会员证,报本会备案。
  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并发给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单位申报的工作人员将自动成为学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惠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优惠获得本学会的服务;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五)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颗粒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的首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中国颗粒学会全国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
理事会成员由学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候选人
(三)
理事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会成员每届调整不得少于1/3。
(四)
理事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理事会费,若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并不交理事会费,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任职不超过70周岁(指任职期满时年龄)、秘书长最高年龄任职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的,办事机构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挂靠单位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选举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六)
学会基金
(七)
利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有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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