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条 |
中国颗粒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的首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 第十五条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十六条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 第十七条 |
中国颗粒学会全国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一) |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
(二) |
理事会成员由学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候选人 |
(三) |
理事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会成员每届调整不得少于1/3。 |
(四) |
理事应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理事会费,若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并不交理事会费,则视为本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九条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条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一条 |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并能保证有适当时间出席相关会议,能够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
| 第二十二条 |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第二十三条 |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第二十四条 |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任职不超过70周岁(指任职期满时年龄)、秘书长最高年龄任职不超过65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七) |
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的,办事机构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
| 第二十五条 |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六条 |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第二十七条 |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二十八条 |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
本学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