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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颗粒学奖/评奖条例及实施细则

评奖条例及实施细则

 

   为鼓励颗粒学领域内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 “中国颗粒学会青年颗粒学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颗粒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或实践、年龄在40周岁(做出成果时40周岁,申报时不超过42周岁)符合以下评选标准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的著作被公认为达到先进水平者;

2. 在科学技术实践、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做出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四条

中国颗粒学会青年颗粒学奖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申请表须附有代表性的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代表性论文三篇,或著作样书一部。申请人同时需请推荐人填写推荐表,并报送中国颗粒学会。

第五条
推荐人:为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学会理事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合格的候选申请人填写“推荐表”,送中国颗粒学会青年颗粒学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条
中国颗粒学会青年颗粒学奖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聘请评委若干人。青年颗粒学奖的日常工作由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小组设在中国颗粒学会秘书处。
第七条
授奖名额:本奖与中国颗粒学会年会同步,每两年评选一次, 分别奖励从事科学研究和在企业工作的青年同志若干名。
第八条
中国颗粒学会青年颗粒奖的颁奖仪式在学会年会上举行,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报其有关单位。
   
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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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荐表(理事填写)

2. 推荐表(单位填写)

3. 申请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号
电话:010-62647657
中国颗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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