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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公告

1.《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于2003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精神,与会代表审议并通过了调整学会理事、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的有关事宜:

  •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每人每年缴纳理事会费1000元;
  • 理事每人每年缴纳理事会费500元;
  • 设立企业理事,企业理事每人每年缴纳理事会费3000元;
  • 团体会员按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每年分别交纳1000元和500元;
  •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 20 元会费,每5年交纳1次;
  • 学生会员在学习期间不必缴纳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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