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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颗粒学会会员规定

 
  中国颗粒学会是在中国科协的领导下,是由中国颗粒科学与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
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颗粒科学与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工作者的桥
梁和纽带。为健全学会的组织建设,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学术活动,向广大会
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中国颗粒学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 会员的组成
  中国颗粒学会吸收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中
国颗粒学会会员是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1.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学会的会员。
  2. 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学会的企事业单位。
二、会费标准
  我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
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费标准。
  ● 团体会员按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每年分别交纳1000元和500元;
  ●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 20 元会费,每5年交纳1次;
  ● 学生会员在学习期间不必缴纳会员会费。
 

会费请汇至: 户 名:中国颗粒学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海淀西区支行;
       帐 号:0200004509014413416
三、 会员权利:
  1. 个人会员
    ● 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优先或优惠参加学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技术活动。
    ● 优惠获得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会员可在同等优先的原则下,在本
      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
    ● 免费获得学会的《颗粒通讯》。
    ●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自愿入会和退会。
  2. 团体会员

    ● 优先派人员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与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科技资料、学会论文集等;
    ●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费用优惠;
    ● 可委托学会举办培训班等;
    ● 可对外使用中国颗粒学会团体会员的名义;
    ● 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 免费获得学会的《颗粒通讯》。
四、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 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5. 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其他注意事项: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六、附则

  1.本条例若存在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之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调整。
  2.本办法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号
电话:010-62647657
中国颗粒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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